“代理农民工讨薪案的女律师高丙芳突然被逮捕”一事近日引发社会关注。
4月10日,澎湃新闻从高丙芳律师的家属处获悉,高丙芳此前被指控虚假诉讼罪,被取保候审,但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法院决定,于9日下午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逮捕。
澎湃新闻此前报道,公诉机关指控,高丙芳和包工头米某、陈某捏造农民工工资未得到清偿的事实,以农民工名义起诉,致法院判决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,作出多份错误的民事判决,严重侵害了司法的公信力。
该案焦点,一是高丙芳事前是否清楚包工头已经付清农民工劳务费。二是按规定,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,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;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、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,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。那么,包工头付清工资是否属于垫付,是否只是“借名起诉”以及是否构成犯罪?
2023年11月12日、13日,该案在岱岳区法院第二次公开审理。
公诉人称,米某对分包工程的赵某享有合法的债权基础,具备诉权。但包工头是一方支付主体,具有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,他们完成的是支付行为而非垫付行为。被告人为要回工程款,无中生有,虚构根本不存在的法律关系、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,导致法院作出77份错误民事判决,构成虚假诉讼罪,具备刑事处罚的必要。
“包工头垫付了农民工的工资,就享有债权。只要债权是真实的,无论以名义权利人或实际权利人来主张,都不构成犯罪,最多是对委托关系隐名代理或者间接代理关系进行了隐瞒,属于借名起诉。”高丙芳的辩护人强调,该案不属于无中生有,部分篡改事实的虚假诉讼不构成犯罪。“因为债权是真实的,法律关系是唯一的,只要债务人把义务履行了,法律债权关系就消失了。”
庭审中,米某、陈某认罪认罚。公诉机关建议,对高丙芳量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,米某、陈某缓刑。 高丙芳坚持该案不构罪,自己事前根本不知情,米某、陈某不懂法,因为害怕担责构陷自己知情。高丙芳的辩护人则指出,若该案判构罪,会造成错误示范,即付清农民工工资的包工头受到惩治,本应承担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的违法转包者(总承包企业),却未被追责。
截至目前,该案已被两次延期审理,尚未宣判。
高丙芳家属向澎湃新闻表示,56岁的高丙芳坚持自己无罪,一直在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。4月9日上午,岱岳区法院致电高丙芳,称就其信访问题,需要做个笔录,双方约定次日上午法院会面。4月9日晚7点,高丙芳被逮捕。
网友看法
1、网友中华之剑一塑造乡村创业新生活:这什么世道?律师代理案件是以聘请人原告提供的证据为准的,而原告捏造证据、法院不辨别其真实性就胡乱判案,只能由原告跟法院承担责任,代理律师何罪之有?
2、网友家庭甄选:该案一旦判决律师有罪,其恶劣影响将不亚于南京彭宇案!
3、网友广聚贸易:[我想静静]包工头做工程不要垫付工资,最多给点生活费
4、网友清闲的青山mq:意思是以后农民工工资千万别垫付这是经验教训
5、网友每天评一评:按罗翔的观点,用代入法,将自己代入其中:到底是故意、善意,还是不知情,总承包商未支付工人工资,这是根本原因,工人找包工头要工资,包工头找总承包商要工程款,这都很正常,也应该得到支持。问题在于:总承包商一直未支付,而包工头被工人逼得没办法,只好自己先行支付,这个应该值得鼓励,从这一点来说,总承包商应该是老赖,否则包工头干吗要先行支付工人工资,应该是要了很多次一直没要到,而工人又不罢休,所以才先行支付。然后包工头找总承包商要工程款,这个就有些难,比要工资难多了,所以只好善意称要工资。最后要判律师的罪,所以高丙芳的辩护人则指出,若该案判构罪,会造成错误示范,即付清农民工工资的包工头受到惩治,本应承担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的违法转包者(总承包企业),却未被追责。悲哀[捂脸][捂脸][捂脸]
6、网友极速饼干e:欠薪是应该的?!
7、网友袁滔:垫付了反而不能要钱了 以后谁敢垫,谁敢里当包工头。没有包工头难道农民工就能转正在公司任职?这最终是害了民工。
8、网友安逸轮船i0:这总承包单位果然牛逼[赞]。权力真是个好东西[赞]
9、网友龙锐祥一厂:“恶意"讨薪的后果,中铁欠薪罚一万二?
10、网友超前怪老头:这样的话,还有律师为农民出头打官司吗?,
11、网友律师朋友:企业欠家民工工资是不是事实?无论包工头是否垫付,承包方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都无法改变!
12、网友想抛开一切去流浪:即便律师知道包工头垫付了农民工工资,也不构成犯罪。
13、网友聪明的鲸鱼Fk:这个如果是判律师有罪,那就是资本的力量在操作司法,首先总承包商欠钱是真,分包给了包工头又违规了,包工头把工资先行付给了农民工回头找总承包商要钱总承包商不给,包工头才以农民工的名义起诉总承包商,这些个农民工确实没有领到总承包商发的工资,所以也不算是虚假诉讼啊,
14、网友运动亚历克斯9s7:“会造成错误示范,即付清农民工工资的包工头受到惩治,本应承担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的违法转包者(总承包企业),却未被追责”
15、网友假物游心:支持律师 律师无罪
16、网友博学多才的柑桔di:以刑化债的一起恶劣典型案例,支持农民工日结工资
17、网友Raymond雷蒙:什么是犯罪?犯罪就是有社会危害性,本案有什么社会危害性?
18、网友谁在飞云之上4796:看了评论区有些律师的留言,甚为可笑,本案包工头米某和陈某必然构成虚假诉讼罪,理由如下:1.农民工和包工头才是合同相对方,形成劳务合同关系,包工头具有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,其支付行为是法定的,而不是垫付;2.关于总承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,为保障农民工权益,根据《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》,总承包人也有支付工资的义务,但需要明确的是,这种义务是突破合同相对性才取得的,同时该条例也明确了总承包方的追偿权;3.根据本人曾办理过的案件,有小包工头为追要工程款,故意串通工人,制作虚假工资表,以农民工工资名义向总承包单位起诉,达到自己的目的,因为小包工头的上游包工头拖欠其工程款,按照建设工程分包合同,小包工头只能起诉其上游包工头,而不能起诉总承包单位,故才以农民工工资形式起诉,以达到自己非法目的;4.高律师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,需要明确其事先是否知情,根据本案来看,法院做出了77份民事判决,意味着至少有77个农民工委托高律师代理案件,需鉴定其委托代理手续是否真实,曾经办理过的案件,涉32名农民工,有8分委托代理手续是别人代签的,因为农民工流动性很强,很难将77农民工聚集一起。
19、网友寻梦200409773:法律之上是公序良俗,任何违背社会道德的判决都会产生示范效应。比如彭雨案,百姓在无路可走的时候就会以命相博像被锤的女律师案
20、网友我不爱遥遥领先了:为啥要逮捕律师,不合理也不合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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